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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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11號聲請人麗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復元 代理人 林佩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彭慧美 │合作金庫商業│105年4月25日│90,089元│IV0000000││││銀行建國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