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369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實 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格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業於民國101年6月7日經加三商字第101000644407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相對人格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