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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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洪武郎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7月19日具狀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如聲明第一項「被告等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如附圖一銀光色所示部分回復原狀並填土至與鄰地同高」所需費用之約略數額及如何計算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郭佳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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