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丙○○
乙○○被告丁○○
臺灣鐵路管理局設台北市○○○路○號五樓法定代理人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三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林政佑法官詹朝傑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信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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