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六十二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振昌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由原告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約定書影本一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慧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