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78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奮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奮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有多次施用
毒品犯行,竟仍不知悛悔,復再施用毒品,顯見其無戒絕之
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
,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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