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外患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郭芳宜 律師被告乙○○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外患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6月25日起,各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外患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6月24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6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朱光仁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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