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81號原告 魯簡秀霞 訴訟代理人 魯曼君
魯懿君 被告 劉素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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