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79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朱漢寶、徐淑芬、吳佳霖迴避,惟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03年7月3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裁判書在卷可查,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已無從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芳華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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