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沚彤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詳明聲請人係在何處市場攤販工作?每月薪資給付方式?並提出工作證明文件及聲請前2年(即民國101年8月至103年7月)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明細資料。
二、釋明聲請人三名子女目前就學狀況,並提出渠等戶籍謄本、在學學籍證明資料。
三、聲請人配偶 黎宜芳 之101年及102年度財產所得資料。
四、釋明依法對聲請人之父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有幾人?並提出聲請人父母之家屬系統表、101年及102年度財產所得資料。
五、釋明聲請人自己及其父母現有無領取社會補助金?
六、聲請更生前1年內所有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憑證。
七、依聲請人所提不動產租賃契約書上載每月租金新臺幣2萬元,釋明以聲請人既負有龐大債務無法清償,為何仍租賃高昂房租居住之原因?
八、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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