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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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353號聲請人甲○○(即東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東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東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東奇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174號(聲請狀誤載為97年度司字第15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東奇公司帳務結算程序繁雜,雖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155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民國98年12月28日止,惟東奇公司所有財產已遭債權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目前尚未拍賣終結,實無法於98年12月28日前完結清算程序,爰聲請本院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98年7月6日 板執禮 98年助執字第00001369號函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影本4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174號聲報清算人、98年度司字第155號展期清算、98年度司字第50號解任清算人等卷證,查明屬實,東奇公司清算期間原應於98年12月28日屆滿,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東奇公司清算期間續予展延6個月至99年6月2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