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5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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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3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55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民國98年11月27日壢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97年10月11日8時32分許行經中壢市○○○○○路口,因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並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遭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汽車所有人。原處分機關遂於97年11月11月11日以壢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號裁決書,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同法第60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5,800元,並記違規點數4點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否認有上開違規事實,且其未收到紅單,裁決書亦無附舉發照片為證,不甘受罰,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經查:本院函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提供F7Q-356號重型機車桃警局交字第D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之送達證書及採證照片。經函覆因係逕行舉發,並無相片可資提供;且行車方向因時間已久,舉發員警無法記得當時違規之情形。故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以99年1月21日竹監壢字第0990001785號函,同意撤銷98年11月27日壢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分,不予處罰,有該函在卷可稽。
四、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所異議之原處分既經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撤銷而不存在,故本件異議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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