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7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世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世昌於民國99年9月22日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同日20時30分,途經南平路與南平一街交岔路口,被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適有告訴人 蔡翁月雲 騎乘車牌號碼號000-000號輕型機車,在被告之右前方沿外側車道行駛至該路口,告訴人亦疏未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逕行向左駛入快車道,欲左轉往南平一街行駛。被告見狀雖緊急煞車,惟其駕駛之汽車右前輪及右側車身仍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左前車身發生碰撞,告訴人因此受有左肩骨關節骨折、左鎖骨骨折、左第2肋骨骨折、頭部外傷腦震盪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100年12月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