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乙○○、 劉家華 發支付命令,被告乙○○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原告對被告乙○○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除以支付命令聲請費視為裁判費之一部外,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8,310元,該項裁定於99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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