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7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希望可以回去探望中風的祖母及父親,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上開罪名,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面臨重罪之處罰,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3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被告雖以欲返回家中探望年邁親人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被告家庭狀況等,則非在斟酌之列。茲本院審酌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