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原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1號附民原告 劉漢波 附民被告 虎秀女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趙耘寧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