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6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陳錫鎮 債務人 成建帆 債務人 薛慧甄 債務人 成林箱
一、債務人成建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陸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成建帆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薛慧甄、成林箱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469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728,753元│104年1月15日│3.02%│104年2月16日│├──┼────────────┼───────────┼───────────┼───────────┤│002│615,621元│104年2月1日│2.57%│104年3月2日│├──┼────────────┼───────────┼───────────┼───────────┤│003│1,169,724元│104年1月21日│2.57%│104年2月22日│├──┼────────────┼───────────┼───────────┼───────────┤│004│952,082元│104年1月17日│2.8%│10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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