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堃山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仲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8,972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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