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40號原告 鍾正晏 原告與被告 黃毓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8,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