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31號原告 洪舜柱 原告與被告 林正雄林正福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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