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偌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薛卓仁 (董事長)被告金門縣議會法定代理人 洪麗萍 (議長)訴訟代理人 梅承業
駱國良 上列當事人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行政訴訟亦有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32條可資為據。
二、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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