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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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訴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626號
第627號第6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仁偉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緝字第35、36、3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翁金緞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