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49號聲請人 羅茹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受監護宣告人 羅四維 之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填具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請依附件資料填載)。
(二)陳報擬由何人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補正最近親屬之同意書籍親屬會議記錄(親屬會議紀錄及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並應提出用印人之印鑑證明)。
(三)相對人之財產申報資料(含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二、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洪美雪(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0)。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洪美雪附件:監護(輔助)宣告程序、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