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487號上訴人即被告 董強松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4年7月14日收受原審(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104年6月30日所為之104年度易字第366號判決後,不服該判決,於104年7月21日提起上訴,其所提上訴書僅聲明上訴,而未敘明任何理由,惟其非僅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4年8月13日內)補提此部分上訴理由,甚迄今仍未補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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