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20號聲請人 周孟毅 (即 周其清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股票發行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名稱。
二、提出被繼承人周其清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及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