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 賴德榮 被告 徐文電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吳建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李婉玉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