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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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39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39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天祿 選任辯護人 楊銷樺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天祿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4月11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簡婉倫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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