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47號上訴人 黃秀蘭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 律師
胡孟郁 律師被上訴人 鄭新福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真真
法官林碧玲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