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查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該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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