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5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叁佰萬元供擔保後,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六四○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5年度執字第640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95年度執字第6404號執行卷宗及95年度訴字第418號民事卷宗審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