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6日起至96年3月15日止、95年12月23日起至96年2月26日止,分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42號、第798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述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