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5年訴字215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坦承說明事件始末,因聲請人入監期間越南籍妻子尚未取得身分證,無法在台謀生工作,待安頓妻子後隨即入監執行,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審酌被告甲○○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有槍彈鑑定書、照片在卷可按,並有改造槍枝扣案可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是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聲請人前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又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