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86號原告 楊閏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菀霈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19,00
0元【計算式:6,719,000(118建號建物價格)+2,500,000(圍牆、大門、庭園造景價格)=9,219,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2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