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5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557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就附表編號3所示支票之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84年1月16日起算,債權人就民國84年1月15日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