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聲請人 朱妙弟 即 朱汪白楣 之繼承人
朱妙珍 即朱汪白楣之繼承人
朱佳汎 即朱汪白楣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全體繼承人」蓋用「印鑑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二、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不限用途」或「繼承股票相關事宜」,且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中之印文」相同)。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智婷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