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03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鄭品聰 被告 李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就本件信用卡貸款約定書涉訟時,約定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見本院卷第4頁)、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見本院卷第15頁)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6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
款,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利息依週年利率18.25%按日計息,如未依約清償,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週年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帳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3年10月6日核撥貸款起至104年5月18日止,尚有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未依約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及自93年11月19日起至93年12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被告於93年1月14日向原告請領代償卡使用,除依約得於被
告信用額度內代償其於他行之未償帳款外,被告並得持上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循環信用利率自撥款代償日起至第6個月止為週年利率2.99%,第7個月起為週年利率15.99%。詎被告截至104年5月7日止,尚有消費帳款516,559元(其中本金193,813元,利息322,746元)未依約清償,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被告所有之消費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爰請求被告給付516,559元及其中本金193,813元自10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計算之利息。
㈢爰依現金卡貸款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關係及消費借貸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
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約定書、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催收帳卡查詢、現金卡/隨意金交易紀錄、台新銀行代償卡專用申請書、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起訴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等件為證,互核相符。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以現金卡、代償卡簽帳消費而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與利息,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基於現金卡貸款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關係及消
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為6,72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給付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方式││││││││├──┼────┼──────┼──────┼────┼───────┤│1│現金卡│100,000元│100,000元│18.25﹪│自93年11月19日│││││││起至93年12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20%│自9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2│代償卡│516,559元│193,813元│15.99﹪│自10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