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緄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弈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