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 洪武助 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抵押權人之姓名及地址),以及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補正全體被告正確之姓名、住址以及戶籍謄本。
三、表明對於抵押權人是否告知訴訟,如告知訴訟,請提出告知訴訟狀,並載明抵押權人之姓名、地址(附繕本)。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