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69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朝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朝景被訴竊盜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朝景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李朝景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 郭原嘉 被訴竊盜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