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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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號公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邦興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劉邦興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邦興因強制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劉邦興於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其餘被告藍文義、黃宥澄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郭任昇法官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賴永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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