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8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小字第816號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蔡財福
       周炳宏
被   告  林龍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81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0月13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程欣怡
朗讀案由被告林龍珠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⑴新臺幣伍萬零陸佰柒拾捌元、⑵新臺幣叁
萬肆仟肆佰叁拾陸元,及均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年五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程欣怡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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