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20號聲請人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代理人 鍾賢斌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楊雅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720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100年5月31日│100年6月30日│10,000,000元│C0000000│││限公司李萬吉│股份有限公司│││││├──┼─────────┼─────────┼──────┼──────┼────────┼────┤│002│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100年5月31日│100年6月30日│10,000,000元│C0000000│││限公司李萬吉│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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