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69號原告 賴裕章 被告 林美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53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林美汝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且已於100年10月13日宣判,而原告賴裕章係於100年10月25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戳章可稽,惟本案尚未提起上訴,是原告於本案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李殷君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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