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75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宥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396、4397號、112年度偵字第39702、46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18日上午10時在刑事第十一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9月6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新舊法律適用相關問題較為複雜,尚待釐清,為求法律適用之謹慎正確,及避免當事人之訴訟勞費,爰裁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仕杰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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