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5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明雪 上列上訴人徐明雪與被上訴人 吳富登間 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徐明雪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徐明雪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7,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徐明雪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潘盈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