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85號原告 胡蓓貞 被告 劉冠廷
藍鋒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何奕萱
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芳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