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中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調偵字第16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執聲字第1748號、106年度緩字第3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仿冒蘋果商標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中峯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偵字第165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9月19日確定,並於107年9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而扣案如該署106年度紅保管字第
570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物,確均係被告所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中峯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偵字第16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該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419號偵查卷宗、106年度調偵字第1654號、106年度緩字第3022號等卷宗查明無訛。又扣案仿冒蘋果商標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且均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違反商標法案件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紅保管字第570號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等件存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之iPhone5S手機2支,卷查無任何鑑定報告,而無從確認為仿冒品,尚難逕認即為侵害美商頻果公司之仿冒品。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仿冒蘋果商標電池│531件│├──┼───────────────────┼───┤│2│手機電池│248件│├──┼───────────────────┼───┤│3│仿冒蘋果商標手機面板│174件│├──┼───────────────────┼───┤│4│手機面板│29件│├──┼───────────────────┼───┤│5│仿冒蘋果商標手機背蓋│3件│├──┼───────────────────┼───┤│6│手機背蓋│1件│├──┼───────────────────┼───┤│7│仿冒蘋果商標傳輸線│124件│├──┼───────────────────┼───┤│8│仿冒蘋果商標排線│109件│├──┼───────────────────┼───┤│9│手機排線│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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