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建字第17號原告上陞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福星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被告 李育筠 原告與被告李育筠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7年4月3日擴張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3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9,8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20,100元【計算式:1,160,300元+59,800元=1,220,1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583元外,尚應補繳5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林慧君附表:
┌──┬─────────┬────┬──┬────┐│編號│名稱│單價│數量│總價│├──┼─────────┼────┼──┼────┤│1│起重機(連吊掛機)│32,500元│1│32,500元│├──┼─────────┼────┼──┼────┤│2│鷹架│2,500元│9│22,500元│├──┼─────────┼────┼──┼────┤│3│鐵架│600元│8│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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