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0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0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貳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伍仟參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48609元│自民國107年12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1%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17018元│自民國107年12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68%││││││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07年12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03%││││││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445794元│自民國107年12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1%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吳昇龍於民國106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8月15日起至民國113年08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2月18日止累計251,545元正未給付,其中248,609元為本金;2,23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昇龍於民國105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6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4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2月18日止累計421,471元正未給付,其中417,018元為本金;3,66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昇龍於民國106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177,719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8月15日起至民國113年08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2月18日止累計1,011,777元正未給付,其中1,003,941元為本金;7,13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吳昇龍於民國106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2月18日止累計450,503元正未給付,其中445,794元為本金;4,216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