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何劭華

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 陳俞伶 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劭華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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