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何劭華
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 陳俞伶 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劭華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